在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犯以涉嫌帮信罪的名义向网络贷款所获取的收益并不一定被视为非法所得。
在此类案件中,所谓的“非法所得”特指犯罪分子通过协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而直接获得的财务利益。
然而,网络贷款本身是一种合规的信贷服务,其用途无论是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还是正当的商业运营等,都不应被视为非法所得。
然而,若借款人借用网络贷款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所借款项将被用于非法用途,那么这笔资金则有可能被视为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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