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方式,购买股票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高中政治教材向中学生介绍一些有关股票的知识及其投资方式的特征是必要的。但是,现行教材认为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的说法值得商榷。
1、股票不是所有权凭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毋庸置疑,所有权应当是它的一部分,并且是核心部分。在承认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就不可能在同一资产上产生另外一个股东所有权。否则的话,会在同一物上存在双重所有权的现象,这与有关法理是相悖的,因此不能把股权的性质解释为所有权。股东出资是一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完成后,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所有。股东不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也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仅仅是公司的出资人。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是法人,股东是自然人,这两类民事主体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类人是另一类人的所有者的问题,就好像我们不能说一个自然人是另一个自然人的所有者一样(当然,在奴隶社会存在这种情况)。公司资产既非某一个股东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财产。公司正是因为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股票应是股东权凭证,而不是所有权凭证。
2、股东权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民事权利。股东权亦称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取得股权,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教材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这绝不可能是所有权,而应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股东权,因为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查阅公司章程及有关会议记录、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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