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一定全赔。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在赔偿方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除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以外,还需要投保商业保险,具体涉及到车辆部分的应该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两个主要险种和其他例如驾驶员和车上乘客险,盗抢保险,汽车玻璃险,自燃险等等无数个附件保险,最关键还需要特别投保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5、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6、盗窃、抢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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