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3 03:20:27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有: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紧急情况;

3、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4、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会通知被告吗

诉前保全会通知被告。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后,法院必须通知被申请人,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诉前保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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