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猎调查网讯: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实施,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不断改善,企业间专利侵权纠纷问题明显增多,许多专利权人力图通过专利保护的方式,打击和约束同行竞争。因此,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的案例明显增多,2006年本公司也受到了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我们涉嫌专利侵权的调查,虽然接受侵权调查不代表有侵权事实,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但应对调查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也不能不说是一件坏事。通过这次侵权调查,引发了全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深刻思考,引起了公司领导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促使我们通过申请专利等手段筑起了一道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安全防线,这完全是一件好大事。在此我们要感谢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余杭区知识产权局对我们的热情帮助和具体指导。说实话,此前我们并不愿意更多地与执法部门打交道,因为我们自信能合法经营,但通过这次接触,使我们完全转变了观念,其实合法与违法之间并没有太明确的界线,特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否侵权有时很难区分,稍不注意就可能踩越红线,而与业务和执法部门的交流,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和避免许多问题,所以现在我们不但欢迎还会主动地业务和执法部门打交道,而且成了好朋友。
为了使更多的企业,避免接受调查的和侵权带来的波折,了解和掌握接受专利侵权调查后的应对方法,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下面将我们在处理专利侵权调查中的经验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
2006年7月,深圳某公司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处理事项为:
1、确认我公司生产的CDX-2和CDX-3播放机对其申请的专利号为CN200430063096.3和CN200430063098.2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
2、责令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2个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停止通过网站和其它媒体宣传侵权产品的广告;
3、查封并销毁我公司生产侵权上述专利的模具、制成品和半成品;
4、由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调处费用。面对我们自行设计生产、销售,而且大大早于原告的产品却成为侵权,我们成为被告。这突如其来的诉状的确使我们感到气愤和无奈,又不知所措,内心压力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局的同志给了我们非常大的支持和帮助,他们不但能严格执法,更关心的是如何妥善化解双方矛盾。
为此,我公司就本案及时向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的专利律师陈继亮进行了咨询,陈律师认为: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二项专利如果有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可以宣告其专利无效。同时他特别指出该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收到《专利侵权行为处理前告之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请求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处理;如果超过答辩时间本案可以不中止审理。
由于该产品已经销售多年,我公司决定委托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的专利律师陈继亮积极应诉。由于我们的产品绝大多数都销往欧美市场,我们每年都多次参加国外订货展览,因而收集了大量国外的舞台音响设备的资料,我们在美国的专业期刊及德国、法国等专业资料中找到了与该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给我们打赢这场官司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在应诉的过程中,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原告也知道赢不了这场官司,于是原告的律师找到我们的律师,他们承认我们的证据有效,要求和解,但是我们的态度非常坚决,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并在十五天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处理。
该案子从2006年7月起到2007年6月止,历时整整一年,具体进程如下:1、2006年7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2、2006年8月4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中止处理通知书;3、2007年1月26日上午9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八口审厅进行了口头审理;4、2007年6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其二个专利全部无效,本案最终以对方的败诉而告终。
通过这起案件,环猎得出的经验是:1、由于外观设计只是经过初审,很多销了几年的产品被别有用心的人申请了专利保护,因此,一有新产品开发出来,需要马上申请专利。鉴于这次的经验教训,我们已先后申请了30多项专利;2、如果被诉侵权,要咨询专业人员进行积极应诉,运用无效程序等相关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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