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有效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离婚后无法亲身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
从严格遵循法律角度来看,祖父母并未被赋予相应的探望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修订过程中曾有过建议性地增添爷爷奶奶的探望权益,然而,当正式版本付诸实施之际,该项提议却遭到了删除,这充分说明了关于“隔代探望权”议题的相关规范,在法律层面上并不予以过多介入和干预。
然而,适度实现“隔代探望”对于塑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则颇有益处,有助于他们获得更为全面、充沛的家庭温暖与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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