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税务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主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有区别。
2、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3、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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