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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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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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4)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企业自印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申请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年月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填写要求:
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六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10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发票——21
拆本使用发票——22
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23
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4
企业自印发票——25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0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40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50
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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