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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