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当事人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又施暴的,属于调解和好后不思悔改的情况,并且施暴者再次实行家庭暴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所以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界定,法律并无确定的标准,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
1997年初,泸县一集体企业职工林某见到刚从技工校毕业的小伙子徐某进厂工作,便主动找徐搭话,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
徐某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某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某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某对林某的刁蛮、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
2002年3月,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某与林某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某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某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
2002年11月16日,徐某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某用刀将徐某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某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审判结果】
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两次用刀致伤原告,并时常对其辱骂,给原告的心灵留下了较深创伤,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案件评析】
近年来,因实施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成上升趋势,其绝大多数都因为丈夫对妻子施以殴打、虐待、精神损害等所致。然而,这起是因妻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夫妻离婚的案件,值得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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