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泛泛,《解释》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一、工程合同工期计算方法为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开工日期: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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