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的潜在问题
时间:2023-11-09 16:00:12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以约定将财产分配给子女,但实际生活中仍由父母掌控。此外,如果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也属于赠与未完成的行为,且在争议发生时无法得到确认。另外,“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权,也被认定为无效。

在许多婚姻关系中,夫妻会考虑到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在进行财产规划时,他们可能会约定将某一部分财产分配给子女。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三种有害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三种有害约定:

1. 财产分割协议: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可能导致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

2. 债务清偿协议:对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了约定,如双方按比例偿还,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后仍需承担较高的债务压力。

3. 保密协议:涉及夫妻双方隐私的约定,如不得公开讨论婚姻问题等,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因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以上三种协议可能对离婚后的夫妻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的影响,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婚姻关系中,夫妻应充分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在财产规划中做好安排。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可能会就某些财产达成赠与协议,但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此外,如果不动产未作产权变更,也等同于赠与未完成,容易产生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的影响,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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