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过程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债务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当前执行难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难问题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忽略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保障。
首先要明确禁止执行的财产范围。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但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必须坚持适度执行的原则。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应禁止予以强制执行:家庭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医疗费用、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请求权、公益法人必需教学设备、场地等。
其次要强化对债务人住宅的保护。强制执行中对住宅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必须强化执行程序的保障。对住宅的执行有可能导致债务人流离失所,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此对被执行人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强制执行。执行房屋往往采取查封、变卖、拍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必需防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不必要的执行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必须禁止无益查封、不当变价。
第三,要强化对债务人人格权的保护。任何有损人格尊严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该被禁止。任何贬损、牺牲债务人人格尊严的强制手段既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实践层面对债权的实现也无助益。在目前执行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债务人人格权的前提下,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采取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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