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合同中,要明确保证人的保证类型。若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要看担保人承担的是哪种类型的保证,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还有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约定保证方式,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许可保证人提前解除保证合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得出的。
因此,可以总结出: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且债权人许可保证人提前解除保证合同,那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约定保证方式,则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且债权人许可保证人提前解除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约定保证方式,则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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