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证据规则新规定
时间:2023-04-07 08:31:03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有关证据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7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8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则规定16条,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52条,比1998年司法解释增加41条。此次刑诉法修正在证据上是重大变革,可以称得上是一次证据革命,其发展变革特点不仅体现在条款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对证据要求愈加严格、愈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事证据制度在理论部分已逐步形成,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三)法庭质证原则。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完善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讼、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实践中对该标准认识不一。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对证据确实、充分做出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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