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茶庄商人毛某某在经营的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经济纠纷,后被该第三人到当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控告逃匿,涉嫌诈骗。2014年8月13日,毛某某在武汉沌口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并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涉嫌的诈骗金额是120多万。根据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该指控一旦成立,毛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承办过程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8月22日下午接受毛某某家属委托,于8月23日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毛某某,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综合分析,于8月25日上午向公安机关寄出《关于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毛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和第三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其只涉及经济纠纷。建议公安机关不要将毛某某呈捕,将其释放;于9月2日再次到看守所会见毛某某并再次到公安机关陈述意见,并于9月10日再次会见毛某某。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办案部门陈述意见,意见终得到采纳。
二、案件结果
9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呈捕,对毛某某取保候审,毛某某获得释放,终得在中秋节前回家团聚,与家人共度佳节。
三、办案总结
公安机关将案件呈捕前,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一旦公安机关决定不呈捕,在呈捕期限内将会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综合分析,一旦发现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呈捕。在本案中,邓*运律师抓住了最佳时机,通过申请不呈捕的工作帮助毛某某获得取保候审,维护了毛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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