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没有限额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给付金钱类的案件,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具有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可以请求法院申请支付令。特别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给付金钱类的案件,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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