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申请人在秦皇岛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迁入后不改变原有房屋产权性质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申请人与其直系亲属共同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并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成套住宅,实际面积符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且已经缴纳全额契税及维修基金的,可以将户口迁至该住宅内,享受本市居民待遇;具备上述情形之一,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能落户,只能按照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办理。
2、需提交材料:
3、申请人及随迁人员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5、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6、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
8、随迁子女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9、随迁配偶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
10、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
11、迁入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
12、其他必要材料。
13、办理程序:
14、申请人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15、派出所审核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16、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17、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8、收费标准:不收费
19、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0、办理机构:各区县公安局
21、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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