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而且还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的唯一方式。
涉外收养条件好可优先
“优先办理”从实际出发据陆颖介绍,中国收养中心是中国政府委托成立的惟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事务的国际公益性机构。迄今为止,其已与16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开展合作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陆颖说,我国的涉外收养政策没有改变,“优先办理”方法,是从涉外收养工作的实际出发,为解决目前涉外收养工作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涉外申请排队要一年多据悉,由于大量外国收养人申请来华收养,中国收养中心接收的收养申请文件数量逐年增长。同时,随着中国的发展,可被送养的儿童数量渐少,加之国内收养上升,可供涉外收养的儿童,远远不能满足外国家庭的收养需求,导致外国家庭等待安置的时间越来越长,目前已延至14-15个月。为此,一些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心提出建议,希望对不同情况的家庭分别排队。陆颖说,中心采纳了这些建议,拟从今年5月1日起,对各方面条件更好的收养家庭采取优先办理的方法。根据该办法,外国收养人要“具有由一男一女组成婚姻关系,且关系稳定的夫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0周岁”等条件。驳“中国收紧领养政策”陆颖解释说,这样可以为更多的被收养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尽快进入收养家庭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快得到安置和医疗康复,得到更好的抚育和教育。对于收养家庭来说,可以缩短排队等待时间,缓解因等待时间过长而产生的焦虑心情。陆颖说,现在有些境外媒体说中国“收紧领养政策”,限制涉外收养,误导了媒体受众特别是一些外国收养家庭。有些报道不准确和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全文9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