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明确夫妻一方给第三人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另外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度,即在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作为例外的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
夫妻一方给第三人财产的行为的性质应该是赠与的性质。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度的情况下,法律认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既然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夫妻另外一方主张撤销赠与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应有权对赠与的全部财产主张撤销权,而不是对部分财产。因此第三人也不能以只需要返回赠与财产的一半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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