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救命的术后输血却成为伤者感染丙型肝炎的真凶。12月1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血浆站和马鞍山市中心血站赔偿受害人共计11427.33元的经济损失。
现年40岁的丁先生将当年为自己输血的血浆站告上法庭。1996年底,丁先生因外伤导致骨折,入住马鞍山市某医院进行切开复位手术,术后输用由市中心血站提供的某单采血浆站采制的血液。2004年3月末,丁先生因身体不适住院,经检查发现感染丙肝病毒。2009年9月起,丁先生再次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1427.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采血浆站和市中心血站在供血过程中存在过错,致原告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丙肝病毒,应当对原告因治疗丙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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