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余干县老家流窜到我市屯溪区、休宁县等地疯狂飞车抢夺的2名累犯,一审获重判后,均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此后,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9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现年46岁的盛某和40岁的刘某均系江西省余干县人。两个曾因抢夺、盗窃而入狱的人,不思悔改,没钱就合谋实施犯罪,专盯路上独行女子,实施抢夺。2013年6月23日12时20分许,盛某伙同他人驾驶踏板车,流窜到屯溪区天都大道邮政储蓄银行路段时,瞟见前方一骑电瓶车者傅某的脖子上有根粗项链,遂抵近从后面抢夺其脖子上项链,由于傅某拼力回夺,盛某等落荒而逃。失手后10分钟,盛某等又窜至屯溪区延安路,如法炮制,抢走受害人钱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经鉴定,钱某被抢的项链重71余克,价值24030余元。
同年7月1日7时30分许,盛某和刘某又搅合到一起,由刘某驾驶踏板车,2人流窜至屯溪区黎阳镇沙洲农贸市场附近,再次作案,并抢走受害人叶某脖子上的一串重18余克,价值6300多元的金项链。当天7时58分许,盛某、刘某2人又游荡至齐云大道上的休宁加油站,瞅准受害人黄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再次下手,一截拽断的项链重逾11克,价值3710多元。其间,2人担心被人追上,在半路上将得手的项链埋藏到绿化丛中或路边地里,等确定安全时再取出来。但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当年7月1日10时许,屡次换装、换头盔的盛某2人再次抢夺后,在中化石油屯光加油站加油时,被持续追踪的屯溪警方缉拿归案。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盛某、刘某实施了抢夺犯罪。据此,被告人盛某、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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