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在多地并发缴纳社会保障金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尽管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差异,然而通常情况下法律禁止在多个地点同时缴纳社会保障金,此种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保障重复缴纳”现象。
若遇到此类问题,您应主动联络两地负责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的相关机构,并予以明确选定任意一方为其未来的养老金领取所在地;而对于没有被选定为养老金领取地的一方,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则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一次性的个人账户剩余金额退还工作,同时需对当事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全面清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因此,遇到这种问题要联系两地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并选择确定一地作为其养老金领取地,另一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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