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3-01 17:03:01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期限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期限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继承案件证据清单是怎样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房产证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一般是房产局)查询;

(六)房产证上写被告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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