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就是说,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下,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起算,已经过去的时间不计算在新的追诉时效之内。
2、后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犯罪之日起计算,与前面的轻罪无关,不存在累加。
3、轻罪之后,再犯重罪,只要犯重罪时,轻罪的追诉期还没过,则轻罪之前已计算过的时效清零,从重罪犯罪之日起,从重新计算。实际上等于延长了新罪的追诉时效,不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
4、时效延长制度,是指《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这里所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不属于时效延长。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中断的理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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