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以及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鲜为论及。
基于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应当把握犯罪行为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两种特性,就独立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之具体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理论上应当以其各自之犯罪之原有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准。就共同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因具体分工而或早或晚得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并不因其本身行为的完成时间而导致其应有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均应当始自于同一时间点,即应当以共同犯罪人中最后之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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