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程序在派出所的运作方法
时间:2023-10-20 14:54:32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调解程序在派出所的运作方法

民事调解程序在派出所的运作方法是:警察会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会同当事双方共同协商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需要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调解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二、民事调解书有效期为几年

调解书的有效期没有限制,自签订起,永久有效。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三、派出所调解范围

派出所调解范围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3.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以及其他派出所认为不宜调解的不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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