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将事故参与度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
时间:2023-07-08 06:00:24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若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诱发当事人自身疾病而导致其死亡时,侵权人理应赔偿其损失,但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损失的性质予以确定。

根据鉴定结论,虽然交通事故对当事人死亡的参与度所占比例较小,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当事人并未因自身有疾病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出行,也不需要住院治疗,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导致其住院的直接原因,所以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全部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承担,有失公平,因此,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不应由侵权方全额支付。

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有哪些?

财务损害的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有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其中有形损害包括两大类: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无形损害是指精神损害。这些损害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的。

(1)财物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

(2)人身伤害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护理、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3)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伤亡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受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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