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代表强制执行吗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执行措施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九种执行措施对于小额案件的执行,作用和效果非常有限。
首先,法律对于一些执行措施规定了太多的限制,致使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虽然含有强制措施的内容,但结果实际上就是不执行。这就导致了被执行人在欠债后不是积极主动的还款,而是认为法院反正都不能处置其房产,即使查封了也要让其居住,从而软磨硬拖不愿履行,最终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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