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⑥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⑦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