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循了相关的交通法规,诸如开启双闪警示灯且将车辆停放在合理的区域,而电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此类情形下并非必须承担或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义务。
然而,判定最终责任归属仍需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其严重性等等。
倘若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之后未能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以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又或者电动车驾驶人在追尾事件中并无任何不当行为,那么该机动车驾驶人可能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至于最终的裁决结果,则应该由当地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详情来做出决策,这可能需要涉及到更为全面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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