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何某、王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13万余元,剩余的28万元以何某、王某的名义贷款。
然而距离买房才一年多时间,二人就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套房产归女方王某所有,房屋贷款由何某、王某共同承担。
二人离婚缘由究竟为哪般?何某称,与前妻王某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考虑是为了躲避信用卡还贷的债务纠纷,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但王某拒绝复婚,以何某经常夜间酗酒,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更无和好可能为由,霸占了涉案房屋。
得知这一情况,何某父母诉至法院,以首付款是其二人所出,涉案房屋应有其权利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儿媳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条款无效。何某父母诉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何某与王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私自将买房首付款及装修费白白送给王某,我们现蜗居在公租房里勉强度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何某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中有其权利,且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老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案中,何某、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首付款虽来源于何某的父母,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其二人的出资或者是对何某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是对何某、王某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外,由于诉争房屋的后续贷款均由何某、王某偿还,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何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王某在协议离婚中对诉争房屋的处分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并未涉及何某父母的利益,故二人无权主张离婚协议中处分房屋的条款无效。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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