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01 08:02:34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提高住房公积金实用效率、直系亲属提取、贷款年限放宽、额度提高以及取消缴存职工单位审核。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以及大修自住的住房或者公寓性的住房时或者是偿还住房贷款的时候,可以先提取本人和配偶以及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经支付的房款,不过要需要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其中包含地下室和储藏室的购置费用以及每平方米一千元之内的房屋的装修费用。

南宁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南宁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如下:

1、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2022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2022年10月1日后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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