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觉得哥们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豪爽地为朋友担保15万元的借款,想不到朋友无力归还借款,使自己被债权人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9月9日,经防城区法院调解,苏某同意暂代为朋友偿还债务。
2013年5月22日,梁某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欲向黄某借款15万元。黄某为保证借款能按时收回,要求梁某请人作担保。梁某便找到自己的朋友苏某,说明情况后请其作担保。苏某觉得梁是自己朋友,平时经常承接工程,应该有能力归还借款,遂同意为其作担保。三方约定,黄某借款15万元给梁某,借期一年,每月利息3000元,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梁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苏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日,黄某将15万元借款转入苏某银行帐户,苏某将15万元借款通过银行帐户支付给梁某。
借款半年后,黄某找到梁某,要求其按约支付半年利息。梁某提出,自己的工程正在施工中,暂时资金周转有困难,请求黄某待借款期满后本息一次性付清,黄某同意了。又过了半年,黄某再次找到梁某,要求归还1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梁某又以资金困难为由,表示暂时无力归还,要求延期二个月。但梁某并未在二个月后归还借款本息,经黄某多次追索,梁某仍以各种理由推托;黄某又找到担保人苏某,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防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考虑到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原本熟悉,平时关系较好,黄某也是出于对苏某的信任才借钱给梁某,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为此,法官分别找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暂由苏某承担担保责任,暂代梁某偿还债务。
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苏某表示,自己过于相信梁某,没有考虑担保的法律后果,为梁某借款做担保,只是为了哥们义气,而且相信他有能力偿还,根本没有想到要自己来归还巨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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