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的宅基地不需要缴纳税费。农村村民依法可以免费申请宅基地,但私自改变土地性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平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非法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需要收费。
一、出卖自有房屋的农民,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农民在出卖、出租自有住房后,如果又申请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相当于在将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后仍可再次无偿用地,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农村耕地大量流失。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仅如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向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精神请示》中提出:对现有住宅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如何认定宅基地转让合同效力
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认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是有效的:
1、宅基地转让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方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受让方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农村房屋买卖有什么条件?
买卖农村房屋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受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受让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3、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4、买卖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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