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扣留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对被扣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这一标准,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机动车补办了交强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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