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公司公章立案标准规定
伪造公司公章的立案标准规定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并应立案追究。
1.伪造公司公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了未经合法手续,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属于犯罪。
2.伪造公司公章罪的立案并不要求产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伪造行为成立,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伪造公司印章的构成要件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声誉,同时也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犯罪对象是这些单位的印章,具有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功能,是从事民事、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此处的伪造行为仅指对印章本身的伪造,不包括伪造公文、证件等其他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伪造。
三、如何认定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认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司法工作人员若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将构成牵连犯罪,应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在主体、帮助对象、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对情节的要求、发生的时间以及所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1)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
(2)帮助对象上,前者包括各类诉讼中的当事人,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证据罪的认定需严格依据上述区别进行,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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