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满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如果确需减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仲裁委遂做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错误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