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案件诉讼时效几年内
涉外案件的诉讼时效,由具体种类决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以下四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涉外民事诉讼材料包括哪些
1.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3.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三、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涉外管辖规定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规确的。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种灵活规定,是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是行为人对某事不作明确反对的,即认为是默默地认可了这一事项。
5.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规定某种诉讼只能由某个法院专门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加以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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