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损失(一)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发布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数额和数量标准规定(试行)》,1997年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数额和数量标准,但没有对渎职经济损失案件的认定时限作出规定。(2)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补充规定中,明确了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没有提及经济损失的认定期限。(3)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而且首次明确了经济损失认定的期限,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渎职罪或者与渎职罪有关的犯罪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经济损失认定的期限从渎职犯罪立案时延长到渎职犯罪立案时。这篇文章有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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