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兄弟姐妹共同所有。如果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则可以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兄弟姐妹共同所有。如果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则可以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如何认定共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的,可以认定该兄弟姐妹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认定该兄弟姐妹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认定共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父母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的顺序有指定,遗嘱无效。因此,在父母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的顺序有指定时,遗嘱的内容无效。
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时,可以通过认定该兄弟姐妹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认定共有。同时,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的顺序有指定时,遗嘱的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解决此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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