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水平依次为分公司、中心分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分级设立分公司,但其所在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近来,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设立机构、筹建期间开展业务、违规设立出单点等违规行为,扰乱了当地市场秩序。为加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视为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展业;
(二)借用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以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变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三)以设立公司客户服务处、公司咨询处等名义变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
(四)将远程出单点设在中介机构营业场所之外。
二、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设立营销网点及远程出单点应向当地保险行业自律小组报告。各地行业自律小组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加强协调和自律,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各保险公司要依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20日前报山西保监局。
五、山西保监局将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查处力度,对于自查自纠结束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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