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作为最终目的,通过伪造信用卡这一手段来欺骗第三方获取财产的行为;这里所指的“伪造”不仅仅是指制作假卡,也包括对真实卡片的篡改和变造等行为。
2.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在未获得持卡人许可的情况下,冒充持卡人身份使用其信用卡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3.恶意透支,这是指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在超过了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之后仍然继续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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