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
时间:2022-01-03 04:35:18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

(一)金额大,责任也就大;出来混,最后都是要还的。

注册资本越大,需要缴付的资金也就越多。虽然注册资本有认缴期限,可以不必一下子全部实缴,但不管怎样,最终都是要实缴的。这个是跑不掉的。

正常情况下,按照认缴期限来实缴。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也就是说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出资期限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加速到期,这些情形包括:

1、公司破产情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清算情形: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情形: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情形: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增资容易,减资难。

注册资本由小变大容易,由大变小困难。

公司增资简单,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就可以增资。

但公司减资,就要麻烦很多,不仅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所以,如果发现注册资本过大,拿不出这么多钱,想减资,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一是程序麻烦,二是耗时较长,三是还得问问债权人意见。

当然,如果公司要申领某种资质,或者参与招投标,按照有关部门或者招标方要求,需要大一点的注册资本的,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把注册资本设定在要求标准之上,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注册资本最好还是不要直接一步到位,可以先小后大,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增资嘛。

(三)注册资本不等同于公司实力。

公司财力多雄厚,看的是总资产多少,净资产多少,注册资本只是属于净资产中的一个项目(即实收资本、股本)而已。注册资本很大,不意味着公司实力就相应很大,你去银行贷款,银行也不是只看注册资本,而是要看你的财务报表,看有没有担保措施。再说了,注册资本大,但是给不起钱,乃至破产倒闭的企业,你见得还少吗?

其实,债权人倒是挺喜欢跟注册资本大的公司打交道,因为一旦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就会尝试挖掘下债务人股东是否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有的话,就会要求债务人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企业认缴制注册资本什么时候缴齐

认缴制是指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你公司股东出资10万元,分五年缴清。如果是缴纳的货币,可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到第五年,实收资本账面余额必须达到达10万元。

认缴后,在公示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即可。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是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工商部门也会对公司申报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进行备案,公司实际缴纳的金额也会在年度报告时进行公示。如果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并与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认缴制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多加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积极的践行就可以,但是在生活中会存在问题,毕竟有关的企业经营会有不少的限定条件,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失误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损失,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应对有关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n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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