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4:56:30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浙财企字(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继续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制定的《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着力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

第三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的“菜篮子”基地建设的补助;

2.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

3.畜禽定点屠宰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改造的补助;

4.与副食品基地建设、供应和安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申请程序

1.市、县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并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各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县(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逾期或多报的项目均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副食品风险基金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重点说明项目投资情况、预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一年度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2.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其他与项目有关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1.对于各地及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项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单位。

2.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单位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1.项目申请单位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2.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3.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资金使用绩效不好的单位和所在市、县,将在3年时间内停止申请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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