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直接限制,即立法明确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权弱于普通股,即:,这部分股份不再是一个表决权,而是一个以上的表决权;另一部分是间接限制,即大股东很难滥用表决权,规定不同公司议案通过所需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权的最低限额,从而间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达到制约的效果。第三,代理投票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高度分散,为了方便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多允许股东行使表决权代理投票。代理投票制度对保护股东特别是高度分散的中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滋生了购买、滥用委托书的弊端。代理人表决权的限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代理人资格的限制。如因特殊利益被排除在表决权之外的股东,不得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限制代理表决权的数额。主要原因是代理人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3)严格限制代理人的形式要求。需要书面授权的,代理权限限于一人,不得重复授权;
(4)代理期限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代理人长期控制代理表决权而导致控制公司的代理人滥用代理表决权;第四是限制本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为了避免公司管理者滥用本公司股票的共同利益权和经营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规定公司不享有本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原则上禁止持有本公司股份,只有在减资、合并的情况下,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它还规定,公司必须在收购后10天内注销自己的股份。五是限制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子公司的表决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母公司凭借持有另一家公司多数股权的优势,可以在管理层和监事的选任以及公司的经营等方面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由于受到控制、控制或影响,其独立权利不同程度地丧失。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严禁母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二是当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子公司就不能再从母公司取得股份。例如,法国《股份公司法》就有这样的规定。三是原则上允许母子公司双向自由持股。但是,相互持股的公司也有一些特殊的义务,如通知或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比如德国公司法。
当决议中存在特殊利益时,相关股东的表决权应受到特别限制,即不包括股东对决议的表决权。这一制度被称为表决权排除制度或表决权行使回避制度。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结果的公正性,进一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不仅要求股东大会决议中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行使表决权,而且要求股东大会决议中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中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最重要条件是股东必须与决议具有“特殊利益关系”。这里所谓特殊利益,是指决议将直接导致股东的特殊权利或义务,或股东权利的丧失或义务的免除。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因控制不严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该决议有瑕疵,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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