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瑞峰(别名高小飞),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十五号乡南山根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峰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耕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瑞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瑞峰于2006年6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县,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李南的信任后,谎称要购买汽车和为其父亲看病,先后三次骗取李南人民币共9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高瑞峰处罚。
被告人高瑞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瑞峰于2006年6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县,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李南(女,23岁,河北省兴隆县人)的信任后,谎称要购买汽车和为其父亲看病,并向李南出具虚假欠条,先后三次骗取李南人民币共9500元并挥霍。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骗事主李南的陈述,证人高瑞兰、高玉江、韩雪琴、张小闯的证言,提取说明及欠条,电话记录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高瑞峰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骗取事主信任后,编造虚假事由并出具虚假欠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瑞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瑞峰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瑞峰诈骗所得应依法追缴并退赔被骗事主。据此,根据被告人高瑞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瑞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瑞峰非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退赔事主李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明
代理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苏丽娟
书记员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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