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如果脱保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车主个人承担,如果有保险的话就是由保险公司按条款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如果是强制险脱保的话,按规定是不能上路的。
一、摩托车借给别人开出车祸了车主是否有责任
摩托车借给别人开出车祸了,车主是否有责任应该视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车主在相应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借车者驾驶资格不具备,车主并不过错,完全应由借驾人承担,只是在其无能力履行责任义务时车主可能会承担补充责任后再向责任人追讨权益,如果是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主本身存在了违法与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撞人非医保部分谁承担
撞人非医保部分的承担需要看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行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的话,机动车一方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行人无意为之的话,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非医保部分的费用由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承担,如果保险合同未写明非医保部分的费用由谁承担,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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