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宅基地上的人参如何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签订征地协议前,耕地上的种苗和现有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对拆除的房屋,应当根据原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被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金;需要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年限内折旧后的残值支付补偿金。但是,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的,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计算,应当按照拆迁补偿的原则,不得低于原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人工、交通等费用,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计算,制定符合当地价格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森林补偿费按林木大小补偿。如果树木已成为木材,原所有者可以砍伐,但不支付森林补偿费,支付砍伐费。果树、经济林按投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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