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变更价格,但是一般要先协商。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解除。
公平原则的规定
法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合同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即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二、公平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般原则,不宜于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公平原意义和作用: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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